比喻人切身的一切事情。
出处:周礼.春官.内史内史掌王之八枋之法,以诏王治。一曰爵,二曰禄,三曰废,四曰置,五曰杀,六曰生,七曰予,八曰夺。执国法及国令之贰,以考政事,以逆会计。掌叙事之法,受讷访,以诏王听治。凡命诸侯及孤、卿、大夫,则策命之。凡四方之事书,内史读之。王制禄,则赞为之。以方出之,赏赐亦如之。内史掌书王命,遂贰之。
宋.苏洵〈上皇帝书〉:「其一境之内,所以生杀予夺,富贵贫贱者,皆自我制之,此固有以臣妾之也。」 《元史.卷四七.顺帝本纪十》:「一应军机政务,生杀予夺,事无轻重,如出朕裁。」 《明史.卷二四四.杨涟列传》:「陛下春秋鼎盛,生杀予夺,岂不可以自主?」 《东周列国志》第九七回:「夫制国之谓王,生杀予夺,他人不敢擅专。」
落在敌人手中的俘虏,生杀予夺全由他人决定。 在君主专制的社会,君王对臣民有生杀予夺的大权。 这个暴君大权在握,生杀予夺全凭一己喜怒,因此没有一个人不惧怕。 更多句子 ++
生存或杀戮、给予或剥夺,指握有别人生命财产切身相关的大权。如:「在专制政权下,执政者掌生杀予夺之权,老百姓毫无个人的自由权利可言」
生存或杀戮、给予或剥夺,指握有别人生命财产切身相关的大权。【造句】:在专制政权下,执政者掌生杀予夺之权,老百姓毫无个人的自由权利可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