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婚姻关系受胎所生的子女。根据《民法》与最高法院判例,「婚生子女」须具备下列要件:一、其父母间有婚姻关系;二、为其生父之妻所分娩;三、其受胎须在婚姻关系存续中,若因举证不易,则依《民法》第1062条推定,「从子女出生日回溯第一百八十一日起至第三百零二日止,推定为受胎期间」;四、为其生母之夫之血统,若因举证不易,则依《民法》1063条推定,「妻之受胎系在婚姻关系存续中者,推定其所生子女为婚生子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