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光复后,因设置山地行政处,而以山地同胞称呼原住民。当时规定在台湾光复前原籍在平地行政区内,且户口调查簿登记其本人或直系血亲尊亲属为山胞种族,并申请当地乡镇市区公所登记为平地山胞有案者,为「平地山胞」。民国八十三年(1994)国民大会修宪,将台湾山胞称为台湾原住民,原「平地山胞」称为「平地原住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