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都市计画法第三十二条,都市计画范围内得划定住宅、商业、工业等使用区,并得视实际情况,划定其他使用区或特定专用区(如行政区、文教区、风景区、保护区及农业区)。亦可视地理形势,使用现况或军事安全上之需要,保留农业区或设置保护区,并限制其建筑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