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切为公众使用之设备、场所及执行公共事务之机构,其所有权不归属于私人所有者,均称为公共设施。公共设施包括下列各项:
(一)道路、公园、绿地、广场、儿童游乐场、民用航空站、停车场、河道及港埠。
(二)学校,社教机关、体育场所、市场、医疗卫生机构。
(三)上下水道、邮政、电信、变电所及其他公用事业。
(四)其他如加油站、公墓地、屠宰场、污水处理场.....。
公共设施用地应依土地法及地籍测量实施规则等规定施行测量,调制地籍图,经公告程序而纳入地籍资料管理。
区分所有建物中,不属于各区分所有人单独使用之部分,称为共同使用部分,建筑界亦称之为公共设施,如公寓大厦之地下室、楼梯、顶层阳台等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