乃土地使用类别之标示,如「建」示建筑用地,「道」示道路用地,「田」示水田,「旱」示旱田等。地籍测量实施规则第102条:地目为土地主要使用状况之表示,应就实际情形查定之,其种类由省(市)主管机关视当地情形订定之。台湾目前将土地法第2条规定的四大类用地,分为二十一地目,分别为:
第一类建筑用地:包括建、杂、祠、铁、公、墓。
第二类直接生产用地:包括田、旱、林、养、牧、矿、盐、池。
第三类交通水利用地:包括线、道、水、溜、沟。
第四类其他用地:包括堤、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