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定地区内对有关改善都市生活之经济、交通、卫生、保安、国防、文教、康乐等重要设施作有计画之发展,并对都市之土地利用进行合理之规划。都市计画分为市(镇)计画、乡街计画及特定区计画等三种,其拟定程序如下:
(一)拟定主要计画:由各级地方政府先拟定主要计画书,并附主要计画图,其比例尺不得小于一万分之一。
(二)公开展览:主要计画拟定后,应公开展览三十天,并应将公开展览之日期及地点登报周知;任何公民或团体得于公开展览期间内,以书面载明姓名或名称及地址,向该管政府提出意见。
(三)送都市计画委员会审议:公开展览期满后应将主要计画书及公民或团体之意见送由该管都市计画委员会审议。
(四)报请上级政府核定:连同审议结果及主要计画书一并报请上级政府核定之。
(五)发布实施:主要计画书经上级政府核定后,当地政府应于接到核定公文之日起三十日内,将主要计画书及主要计画图发布实施,并应将发布地点及日期登报周知。
(六)完成细部计画:主要计画发布实施后,第一期发展地区应于二年内完成细部计画,并于细部计画发布后,最多五年完成公共设施。其他地区应于第一期发展地区开始进行后,次第订定细部计画建设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