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古代官府处理裁决公事的桌子。《新唐书.卷四九.百官志四下》:「(节度使)视事之日,设礼案,高尺有二寸,方八尺,判三案」 2.官妓乐籍档案。元.武汉臣《玉壶春》第四折:「既然从良改正,着礼案上除了名字」也作「乐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