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内阁制中,国会为迫使内阁去职的最有效手段之一。西元一八四一年,起源于英国。凡采取内阁制的国家,当国会反对内阁的政策时,即可提出不信任案,采行不信任投票。如果此案通过,内阁即须总辞,或由元首解散国会,重新改组,以诉诸选民公决。此乃反对党制衡执政党最有效的方法。